【谈案说法】网购买到假货请求“假一罚十”是否可行?法院:于法有据

近年来,很多卖家为吸引消费者消费,纷纷做出“假一赔十”“假一返三”“7天退换”等各种让人心动的承诺,但仍有不少消费者买到假货。那么受骗消费者是否可以主张赔偿?

2019年11月19日,原告江某以1800元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中的名称为“联某诚品数码”的店铺购买某品牌土豪金手机两部,购买成功后,卖家通过快递向原告江某送达了两部手机,原告江某收到商品后,到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进行查询。经查询,该两部手机的标志信息均为假。

店铺“联某诚品数码”的实际经营主体为被告田某。“联某诚品数码”店铺商品网页显眼位置承诺“假一赔十”。被告某品牌手机公司官方网站中可以查询其授权店铺名称,而“联某诚品数码”店铺并非某品牌手机公司授权的线上店铺。原告江某请求判令被告田某及某品牌手机公司承担返还货款及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江某与被告田某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中达成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的两部手机均为假冒产品,与其宣传的“假一赔十”不相符,故原告江某请求被告田某返还货款1880元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欺诈行为的金额为商品价款的三倍,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买卖双方可以对欺诈赔偿金进行自由约定,因此,原告江某请求被告田某赔偿十倍价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金额应为18800元。由于被告田某经营的“联某诚品数码”店铺并非被告某品牌手机公司授权的线上店铺,原告江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被告某品牌手机公司存在生产或者销售假冒产品的行为,故其请求被告某品牌手机公司承担返还货款及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田某返还货款1880元及赔偿款18800元给原告江某。

“假一罚十”是商家对商品质量的一种诚信保证和罚则承诺,合同一旦订立,即构成合同内容,应属当事人对惩罚性赔偿的约定。

网络购物中,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约,诚信经营,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不作虚假宣传,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费者应认真了解商品信息,谨慎甄别和挑选,同时注意保留维权凭证。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