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密不可分,当你翻阅一本图书,欣赏一首音乐,观看一场电影……你就已经在和知识产权亲密接触了。
2023年4月26日是第二十三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我国世界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有力支持全面创新”。
在世界知识产权日这个特别的日子,园区法院自贸区法庭陈晨法官做客FM96.5苏州生活广播《法治故事汇》栏目,援引法院真实案例,宣传知识产权相关法律。
张三开设了一家手机维修部,主营业务为维修手机及售卖手机配件。2021年6月22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举报到该手机维修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店铺内有标注“OPPO”的闪充电源适配器1盒,现场拍摄的照片显示产品包装上标有“OPPO”“原装正品”等字样,商品标签为“OPPO闪充原装适配器,售价58元”。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电源适配器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鉴于该维修部在调查中积极配合且经营规模较小等原因,决定从轻处罚。最终决定没收侵权手机配件,处罚款239元,上缴国库。
商标权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认为被告销售的假冒侵权产品使用与原告完全相同的标识,造成消费者混淆,大大降低“OPPO”商标的品牌影响力,给原告带来了损失,遂向园区法院对该手机维修部提起侵害商标权的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
张三作为手机维修部的经营者抗辩,1.被诉的侵权产品都是从苏州市区的数码市场采购,具有合法来源;2.被告无法从产品外观分辨真假,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因此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案涉商标权利人,对该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本案中,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店铺内查处扣押的“OPPO闪充电源适配器”包装上印有“OPPO”字样,而且已经被认定为商标侵权产品,被告销售该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关于被告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再回到案件本身,首先,被告提交的“李四通讯配件部”销货清单上没有签字盖章,法庭当庭搜索“李四通讯配件部”等关键词也无法对应到具体的企业名称。其次,被告作为经营者,在采购产品并对外销售时理应具有审慎义务,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从“李四通讯配件部”购货时通过查看品牌授权材料或其他方式尽到了正品审核义务,结合被告自述案涉产品进价20-30元,相比正品售价明显较低,其在进货时理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综合上述因素,法院认为被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售OPPO商品具有合法来源,被告的该项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根据原告商标的知名度、使用情况,以及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店铺经营规模等因素,并考虑原告律师已到庭必然发生律师费等维权开支,综合确定了包含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赔偿数额。
因为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侵权人通常会觉得自己已经承担了售假带来的不利后果,对商标权人提起的民事索赔表示不理解、也不配合。
【法官提示】 行政处罚并不能代替民事赔偿,侵权人仍应赔偿商标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在此也呼吁所有经营者不要贪图一时之利,否则在承担行政、刑事责任之余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是证明合法来源的重要证据。具体包括合同,付款记录、发票,货单、送货收货凭证等。如果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仍要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建议经营者在进货的时候,审查销售商的相关资质、有无权利人许可销售的授权手续,同时也建议经营者留存好相应的采购订单、合同、付款凭证,并由销售方开具与商品对应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