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在授信额度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8,0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万元的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暨对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

为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正常经营的不利影响,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使用不超过30,000.00万美元(或其它等值外币)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每笔业务交易期限不超过三年。在本决议有效期内该额度可以循环使用,批准额度为单日最高余额。公司授权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金额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和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2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交所网站()上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浙江海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丽水海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周良璋、李小青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 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办理登记手续。

4、 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登记。公司不接受电线 时前送达至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为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正常经营的不利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30,000.00万美元(或其它等值外币)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每笔业务交易期限不超过三年。在本决议有效期内该额度可以循环使用,批准额度为单日最高余额。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金额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和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中的进出口业务中主要采用美元、欧元、巴西雷亚尔、南非兰特、印度尼西亚盾等外币进行结算,目前海外业务收入占比较高,为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利润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涉及外币币种为公司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金额不超过30,000.00万美元(或相同价值的外汇金额),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金额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和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可以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部分抵消或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可能存在如下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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