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青岛市2022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青岛市知识产权相关部门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构建“严、大、快、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力度,全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明显提升。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提升全市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选定2022年青岛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供相关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参考借鉴。
一、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无锡思迈尔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海尔品牌无形资产管理公司,主要负责“海尔”“Haier”等系列商标的持有、授权及维权事务等。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授权擅自改装原告产品的电脑板控制器、支付二维码,变更原告产品的用途,在改装产品上贴上被告的“思迈尔”“smile及图”标识对外销售、运营。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经营活动虽然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不具有替代性关系,但是被告对原告商标权产品的改装、销售及宣传等行为会对原告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等市场竞争利益造成影响,原被告双方存在竞争关系。被告改装标有原告商标的产品、张贴被告的“思迈尔”“smile及图”标识及二维码,并将上述改装产品销售或运营的行为,影响了原告商标识别功能和品质保障、信誉承载功能的发挥,破坏了商标权人、商品与商标之间的联系,有可能造成原告商标美誉度的贬损,造成对原告商标权的损害。被告在网站、淘宝店铺等的相关宣传行为会使消费者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综合考虑原告的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改装产品数量较大,同时存在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二审裁定准许原被告撤回上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企业尤其是大型集团企业为适应市场需求、寻求新的效益增长点,纷纷进行现代化产业体系布局和转型升级。本案就是海尔集团从世界家电第一品牌向全球唯一物联网生态品牌转型过程中与其他市场经营主体产生的新类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经营者对他人的商标权产品进行改装并在产品上添加自己运营的收款二维码、企业字号等标识再次销售,以及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宣传的行为,影响了商标识别功能、品质保障和信誉承载功能的发挥,破坏了商标权人、商品与商标之间的联系,即使商标权产品系合法购买也不属于商标权利用尽,会对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利和市场竞争利益造成损害,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保护了商标权人在新经济形态发展中享有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主体在新行业的探索和创新,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青岛鲁邦通用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慧联置业有限公司等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青岛鲁邦通用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鲁邦公司)系第29412712号“红岛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鲁邦公司发现青岛慧联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慧联公司)、保利(青岛)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保利公司)开发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华强路的楼盘突出使用“红岛湾”商标,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侵权人停止商标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鲁邦公司系“红岛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但是,鲁邦公司无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正当使用该地名来表示商品(服务)与产地、地理位置等之间的联系。红岛是国家行政区划的地名,红岛湾是青岛沿海的一个海湾,显然“红岛湾”是地理名称。慧联公司使用地名的目的是为使相关公众即商品房购买者惯常理解表示商品房的位置,应当属于正当使用地名。慧联公司在商品房销售中需要指示房地产的地理位置,是基于说明该商品的自然属性的需要,该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房地产广告上为突出地理位置的优越而突出使用地名有其合理性。“红岛湾”作为地名的知名度显然要高于作为鲁邦公司商标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即商品房购买者在选择慧联公司商品或服务时,不会因慧联公司使用“保利 红岛湾”标识而对慧联公司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与鲁邦公司产生混淆、误认。故鲁邦公司认为慧联公司使用“保利 红岛湾”标识侵犯其商标权没有法律依据,鲁邦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保利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判决驳回鲁邦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驳回鲁邦公司的再审申请。
注册商标含有地名的,商标专用权人不得禁止地名所在区域的其他经营者为表明地理来源等正当用途而在商品(服务)名称中使用该地名。地理区域的名称属于当地社会公众共同拥有的一种公共资源,如果被垄断使用,显然违反公共利益,有悖于公平竞争规则和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对地名商标的保护有别于其它显著性强的商标,不应当给予与显著性商标同等的保护力度。本案是一起对地名商标“弱保护”的典型案例。红岛经济区作为青岛高新科技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区域,是城市发展重要的战略储备空间,本案认定使用“红岛湾”属于正当使用地名,商标权人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红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红金川”系无锡某种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2021年6月,李某生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相关部门经营许可,将“红领巾2号”胡萝卜种子自行灌装到事先购买的标有“红金川”商标的包装罐内,冒充“红金川”品牌销售给某果蔬专业合作社,王某某等多家种植户通过果蔬专业合作社购买并使用李某生生产、销售的假冒“红金川”品牌种子,其中王某某造成经济损失289905元。经蔬菜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李某生销售的种子和对照样品(红金川)判定为不同品种,“红金川”商标注册人无锡某种业有限公司出具报告,确认涉案胡萝卜种子为假冒产品。
2021年11月29日,莱西市公安局以李某生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提请批准逮捕,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莱西市检察院)依法对李某生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在侦查阶段,莱西市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补充伪劣种子造成的损失等关键证据。2022年2月13日,莱西市公安局以李某生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移送审查起诉。莱西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生的行为同时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三个罪名,应当按照从一重罪的原则,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定罪量刑。根据前期走访情况积极开展释法说理,促成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并与受损失种植户达成了赔偿协议。因涉及知识产权公益诉讼,莱西市检察院分别向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无证经营伪劣种子的行为进行查处。2022年3月12。